1985年12月1日,台湾正式施行电影片分级制度。据台湾“新闻局”表示,电影分级正式实施后,影片分为“普遍”、“限制”两级。根据规定,所谓“普遍级”与“限制级”的年龄分界是18岁,未满18岁的青少年,不得欣赏限制级影片,电影公司亦应在电影片及宣传品上明确标明“普”级或“限”级标志,影院方面则有权查验观众身份证,以确实执行。电影放映业如违反规定,将依法处以6万至60万元罚金。
另外,电影分级要点还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为“限制级”影片:
(一)主题意识不佳,对少年及儿童有不良影响者;
(二)情节离奇怪异,易引起少年及儿童迷信者;
(三)动作低俗有不良隐喻者;
(四)表现赌博、吸毒、结帮有诱发作用者;
(五)恐怖、残暴,易引起少年及儿童惊骇者;
(六)男女爱抚而有性暗示作用者。